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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年终奖还有吗_年终奖有关的八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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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职,但眼看就是年底了,又怕错过年终奖... 又怕撑到过年也见不到年终奖。 辞职后年终奖还有吗?下面一起来了解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吧!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的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

(一)如果,发放奖金当月的工资超过5000,那么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然后按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张先生年终奖金是24000元,而且当月工资为5000元.

我们先算税率24000÷12=2000元 那么对应税率表应该是10%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

按照公式 应纳税额:24000 ×10%-105=2295元

(二)如果,发放奖金当月工资低于5000,那么我们要先用奖金把工资补到5000,再用剩下的奖金来计算。

举例:王女士年终奖19100元,发放当月工资是4900元。

那么我们就要从19100元的奖金里面拿100元来把工资补足5000元。用剩下的19000元来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9000元÷12=1583.3元,对应税率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年终奖个税应缴纳:19000元×10%-105=1795元

各级别年终奖平均数对应的税率和运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税率3%,运算扣除数0元。

2、超过1500元的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10%,运算扣除数105元。

3、超过4500元的至9000的部分,税率20%,运算扣除数555元。

4、超过9000元的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25%,运算扣除数1005元。

5、超过35000元的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30%,运算扣除数2755元。

6、超过55000的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运算扣除数5505元。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45%,运算扣除数13505元。

综上所述,相信您对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运算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多少,取决于当月工资的金额和年终奖除以12个月后的数额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以上的运算的例子可知,其过程并不复杂,但运算的过程中大伙也是要仔细运算。

辞职后年终奖还有吗

1、年终奖的表现形式

年终奖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奖励,一般指金钱奖励。在一个企业的薪酬体系中,员工的薪酬体系基本上可分为四部分:1.基本工资;2.岗位工资,随着岗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3.浮动工资及奖金,与考核挂钩而浮动;4.其他工资,包括工龄工资、保险福利、补贴等等。按照现代薪酬理论,基本工资起保障作用,奖金起激励作用。现在许多企业看到了奖金对激励员工的重要作用,常常加大工资结构中的奖金、特别是年终奖的比重。

2、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有关奖金范围的规定:“(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3、年终奖是否“由单位说了算”

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再次,如果上述情况都没有,那么法律上一般要求企业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这也是仲裁委裁决的依据。

可见,年终奖的发放一般要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但在没有约定时,可以援引“同工同酬”原则,单位不得无故克扣。

4、年终奖发放时最好不要“一刀切”

换个角度,假设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年终奖只发给发放奖金时依然在职的员工”时,是不是就可以得出“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结论呢?

一般认为,企业可以对年终奖的发放原则和发放对象作出规定。在企业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企业的工资分配权利还是予以充分尊重的。笔者以为,员工离职有多种原因,即使有上述约定,仍要分别对待,不能“一刀切”。根据劳动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员工因自身的原因离职。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自身因病解除合同、自身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此时,可以认为员工没有遵守当初的约定,构成违约,由此带来的否定性后果就是“得不到年终奖”。这可以说是员工自身可得利益的丧失。

(2)员工因单位的原因离职。如单位克扣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下发生重大变化裁员等情况导致员工离职,应该认定单位违约,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年终奖”给员工。

(3)其他原因。主要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对于“试用期解除”,由于我国限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一般不会发生年终奖支付的问题,除非规定工作一定时间就有一定数额的年终奖。

对于“协商解除”,要分清是谁先提出的。如果用人单位先提出协商解除,笔者个人认为应该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除非协商协议中对此有明确的可以不支付规定;如果劳动者先提出协议解除,则表明劳动者放弃了年终奖的利益,除非解除协议另有规定。

对于“终止”情况,一般来说,离职员工应该没有年终奖,此时双方都没有违约的情况,应认可其效力。

年终奖有关的八大问题

年终双薪就是年终奖吗

由于目前年终双薪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年终奖发放形式,许多人便简单地把“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等同起来,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是一种误读。

虽然“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都属于广义上的劳动报酬,但两者界限却很明显:“年终双薪”是指年底最后一个月发放两倍于平时数额的工资,从性质上讲属于工资,只是数额上是平时的两倍而已,这相当于把劳动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积累下来放在年末集中发放。至于“年终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将其解释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奖金性质,是企业对员工全年工作的犒劳。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需按不同的方法来纳税,可见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而对劳动者来讲,最主要的意义在于,明确规定的“年终双薪”可以使劳动者在未到年终而提前离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获得相应比例的年终双薪(譬如已工作10个月的,可要求发放5/6),而“年终奖”则要根据企业的具体规定发放。

年终奖只能年终拿吗

目前企业发放年终奖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年底多发一个月工资(此种方式法律上应界定为年终双薪):二是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收益、部门绩效、个人绩效,让每个员工“对号入座”得到全年一次性奖金:三是老板给“红包”,给不给、给多少就都由老板说了算。

对于第—种形式,此时的“年终奖”属于实质上的年终固定工资,劳动者即使未到年终提前离职的,也可以主张按工作时间的比例要求单位支付,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则构成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对于第二种形式,企业如规定在职员工“年终”才能拿到“年终奖”,如果员工提前离职,就会丧失这部分潜在利益。当然如果企业规定了所有员工都可以在年终获得年终奖,员工提前离职则可以索要相应比例的奖金,但若发生争议,劳动者主张年终奖仍然面临证据不足的风险。对于第三种形式,由于年终奖完全取决于老板的个人自愿,未到年终提前离职,员工就不可能拿到年终奖。

年终奖由谁说了算

由于劳动法对年终奖没有硬性规定,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和发放条件通常都取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有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任何约定,即使曾经发放年终奖,劳动者离职后主张的也通常得不到支持。如果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可以按照约定来发放。实践中,更多的争议源于年终奖约定不明或者年终奖发放时间不明确等情况。

如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但双方未约定具体发放时间的,此时可以参考往年实际履行的年终奖发放时间来确认,用人单位不得以未约定时间而故意拖延支付j如企业约定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和员工个人表现发放年终奖,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离职员工不属于年终奖发放范围的举证责任,如劳动者存在较低的出勤率、绩效表现不佳等行为。另外,企业在有事先规定的情形下不得单方撤销年终奖或者在已经支付年终奖的情况下要求员工退回。当然因为工作失误错发或多发的,错发或多发的部分构成劳动者的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可以索回。

年终奖发放形式有限制吗

在企业薪酬管理实践中,企业给予员工薪酬福利的方式比较复杂,部分用人单位甚至规定以股票、实物的方式发放年终奖,这样的操作方式是否合法呢?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奖金的形式之一,其属于劳动者劳动收入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能以货币形式进行发放,而不得选择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实物形式。

年终奖可否纳入经济补偿计算

员工在领取年终奖后离职,如果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的,年终奖数额可否纳入经济补偿基数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根据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由于年终奖属于奖金的形式之一,其本质上属于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应当统计在经济补偿计算范围以内。

年终奖是否纳入代通知金核算

与经济补偿计算方法不同,因企业提前解除合同而支付的代通知金是以上月工资为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假如领取年终奖后次月离职,代通知金是否包含年终奖部分呢?

根据上海的—些裁审实践,对代通知金的确认应当考虑公平合理原则即能反映劳动者正常的月工资水平。故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年终奖如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次性奖金等十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可以先将其当月内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一雇员当月取得全年—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一(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发放年终双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规定,年终双薪部分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不再独立计税。

对年终奖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年终奖作为企业激励员工特别是在年底“稳定军心”的重要手段,也需要合理的配置和筹划,减少可能的风险和成本。年终奖的成本控制主要从税收角度考虑,首先,从个税缴纳角度来讲,由于国家已经取消了年终双薪的个税优惠,可以说年底支付两倍工资转化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继续适用税法所规定的12月平摊税规则。其次,从企业所得税收角度考虑,由于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只能税前扣除,建议企业避免发放不含税年终奖。譬如企业给某员工发放不含税年终奖5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计征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计算办法,还原成含税的全年—年性奖金收入=5000÷(1—5%)=5263.2元,应纳税额=5263.2×5%=263.2元,从表面上看,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与发放含税没什么区别,应缴个税都是263.2元,员工个人拿到5000元,企业支付5263.2元。但由于不含税奖金只能扣除5000元,而发放含税奖金却可以扣除52632~,税前利润相差263.2元,如果适用所得税税率25%,企业在每一个员工上多缴企业所得税263.2×25%=65.8元,如果企业员工^数较多的话,这也是—笔不小的数目。第三,避开无效筹划区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同关于调整个^取得全年—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存在九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区间的起点均为税率变化的相应点,会出现税前收^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如年终奖为6001元,个税为575,1元,税后收入为542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个税仅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相差274.1元。因此,企业在筹划年终奖时应该充分考虑避开无效筹划区间(譬如6001-30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3001-25466元),建议选择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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