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经常见的,商务人员对于合同中的每条条款都要知道,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国际商务人员熟悉英语合同必备常识:交易标(6),的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6. 交易标的(object of transaction)
所谓交易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约所要规范的「客体」内容,例如汽车买卖合约,买方要给卖方价金,卖方要给买方汽车,所以「汽车」与「价金」就是这个合约的交易标的;又如房屋租赁合约,「租金」与「租赁标的物(即房屋)」就是交易标的。既然任何性质的合约,都不能缺少交易标的之约定,交易标的条款便成为一般条款的一种了。
合约约定交易标的的方法可以大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交易标的明确而简单的情形,直接在合约本文中用一般条款表示清楚,例如下面这个股份买卖合约里的「一百万股股份」和「五千万元新台币」就是这个合约的交易标的: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is agreement, the seller shall sell to the buyer one million (1,000,000)& shares of (name of the company from which the shares are issued) at the price of fifty new taiwan dollars (nt$50) per share, and in an aggregate price of fifty million new taiwan dollars (nt$50,000,000).
依据本合约所规定之各项条件,买方将自己所有, (发行股票公司名称) 公司之壹佰万股(1,000,000)股份,以每股新台币伍拾元(nt$50),总价新台币伍仟万元(nt$50,000,000)之价格出售给买方。
& subject to ……
「依据以下的各项条件」这句话也可以用"in accordance with ……"来代替。
& terms and conditions
"term"和"condition"其实都是「交易条件」的意思,没有什么区别,但是英文合约中习惯将两个字合在一起使用,是非常普遍的写法。
& set out
这两个字也可以用"provided for"来表示。
& one million (1,000,000)
既然已经用文字表示是一百万股了,为什么还要在后面括号用数字再写一次呢?显然这是法律文件追求高度精确性与谨慎性的表现,避免合约撰写人的一不小心造成严重的权益损失,或法律关系不明确。依照中华民国民法的规定,如果文件中的文字与数字发生不符合的情况,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时,应该以文字为准。这是因为阿拉伯数字简单好写,依一般经验法则来判断,疏忽写错的机率应该比文字来得大,因此在无法以其它证据推断原本当事人到底如何约定时,以文字为准是比较合理的方法。
如果交易标的很复杂冗长,甚至需要用图表才容易表示清楚,例如股份出卖人有数个,当事人希望表明每人出卖几股、股票序号各为何、股份属于普通股还是特别股等等细节问题,此时可能就需要利用第二种方法:附件,这和上述附件用来辅助定义条款的道理和方法是一样的,不再赘述。
国际商务人员熟悉英语合同必备常识:交易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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