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话的使用广,范围大,使用正确的写作思路书写演讲稿会更加事半功倍。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演讲稿,你写演讲稿时总是没有新意?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篇1
各位人民调解主任(骨干):
大家上午好!在座的各位都是我市战斗在基层一线的人民调解员,常年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辛勤努力、默默奉献。首先,我代表市委市政府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今天的培训班是经市委政法委研究,并报市委政府同意的。虽然只有2天的培训时间,但是内容丰富,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希望参加培训的同志们学以致用,解决好新常态下矛盾调解中遇到的问题,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既重要也很有必要,要明确目标、找准方向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相互孤立,“各弹各的调,各吹各的号”,未能顾全向前、向后、向外的延伸工作,由此影响调解功能的全面发挥,妨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新时代赋予了人民调解新使命和新方向,人民调解员队伍及其纠纷解决能力也必须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_将人民调解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部署之中,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首次提出要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_指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要深入贯彻_;要按照我市“__”战略,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要优化调解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要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平安__、法治__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顺应政法工作的必然。当前,现实性社会冲突与非现实性社会冲突相互交织,多元价值诉求和利益失衡导致群体性纠纷多发,这些纠纷仅仅依靠法院判决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而通过人民调解则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在缓解司法机关压力、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我市情况来看,__市公安局交管中心成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的四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化解纠纷约__余件;__派出所设立的人民调解室平均每月处理矛盾纠纷__件,“警调衔接”为公安机关非警务民事纠纷调解缓解了压力。如今,人民法院的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人少案件多严重困扰法院。对此,全市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都可以接受法院、行政机关的委托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
(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渠道。目前,我们正处于社会矛盾的突显期,各种体制、观念和利益的碰撞,极易引起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许多民间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有可能升级为上访、越级访甚至发展为群体性事件,还有可能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在具体调解纠纷时,生活在熟人社会的人民调解员由于对双方均有一定亲和力,与矛盾纠纷双方比较熟悉,加之对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比较了解,或者说容易调查掌握,这就使化解矛盾纠纷有了极大的便利条件,这也是人民调解员的一大优势。一般民间纠纷在我们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之内,它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处理,也可以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解决,这两条不同的途径在对问题解决的结果上可能差别不大,但是过程却是天壤之别,人民调解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成本低、方便群众,群众满意度高。因此,很有必要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组成人员的配置,夯实村社区人民调解阵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要建立健全预研预警预判机制,严格落实市级每月一次、乡镇每半月一次、村(社区)每周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要开展“四查四防化纠纷、千乡万村创四无”专项调解活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攻坚活动,及时稳妥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
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既是责任也是担当,要提升能力、发挥作用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将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这次培训,旨在明确大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责,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水平。对此,作为人民调解员要锻炼“加、减、乘、除”四种本领。
(一)“加”就是要自身加压,勤奋学习。在新的形势下,社会矛盾涉及面广,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多,决定了人民调解对上、对下、纵横协调的工作特色,要求保持畅通的工作渠道和良好的个人关系,这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对此,人民调解员要加强学习,能够运用各类学科知识,通过收集、筛选、分析、综合的方法,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熟练地运用专业素质,及时提出有效的措施与对策。
(二)“减”就是要勤于工作,化争议于萌芽。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这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达成共识,化争议于萌芽状态。
(三)“乘”就是要创新思维,发挥乘数效应。调解是一种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机制,虽不是解决争议的唯一方式,但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调解工作开展得好,就能化干戈为玉帛,这是调解员工作的升华。点滴的积累,努力的工作,是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创新思维,不懈工作,是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积极请示汇报、及时总结探索,是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要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训,心系“群众利益无小事”情结,当好化解纠纷的“行家里手”。
(四)“除”就是要消除私心,以公正的心境处事。严格衡量尺度,才能树立威信,提高调解质量。因此公平、公正,是调解员开展工作的根本,是与群众沟通的源泉。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要“对事不对人”,没有私心,居中调解,不掺杂个人的情绪。在事实清楚、道理讲清、法律释明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因此,人民调解员要保持公正立场,心境宽阔;要善于换位思考,调解案件有立场、有观点,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要有不同的调解方法,摈弃调解就是“无原则地和稀泥”的思想。
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既要务实也很现实,要抓住重点、有的放矢
今年下半年,人民调解工作要按照市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入贯彻_和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及__市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工作视频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组织开展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和“四查四防化纠纷、千乡万村创四无”专项调解活动。
(一)人民调解员的职责要清晰化。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要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要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真正筑牢社会和谐维稳的“第一道防线”。乡镇要坚持每月排查两次,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村、社区坚持每月排查四次,做到每次排查有记录,纠纷有人调解处置,有分析研判记录。
(二)人民调解工作要逐步走向规范化。一是过程要规范。村、社区人民调解室要规范统一,有矛盾纠纷调解案件登记表,有统一规范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书或书面协议书,有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二是人员要精干。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名册,特别是要将组里的组长或妇女组长纳入纠纷信息员,在名册上完善联系方式。纠纷信息员最贴近群众,要让纠纷信息员成为我们的“眼睛”,做到发现纠纷及时报告。三是排查要到位。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要服从乡镇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发动党员、身边的人、组长等深入村、组、户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纠纷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并及时予以调处。力争我市乡镇、村(社区)无因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不及时或调处不当而引发“民转刑”、无非正常死亡、无群体性械斗和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简称“四无”)。
(三)法律宣讲教育要做到全民化。从调解实践来看,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都与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我们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普法教育,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与调处平息纠纷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又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同志们,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希望各位人民调解主任(骨干)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更加忘我的精神,开拓创新,砥砺奋进,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__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篇2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的会议。刚才,会议全面总结了全县20_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安排部署了20_年度重点工作,我完全同意。会上对20_年度涌现出的34个先进调委会和30名优秀调解员进行了表彰奖励。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辛勤工作在人民调解第一线并为之付出辛勤努力的全县广大人民调解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各级各部门要相互学习借鉴,发扬成绩,巩固成果,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提高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能力为主线,健全完善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为核心,加强排查调处基层组织网络建设为载体,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努力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全县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纠纷调解领域不断扩大,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安置补偿、企业改制、劳动纠纷等社会难点、热点问题不断涌现,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成因复杂化、表现多样化等新特点。许多看似普通的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已成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因此,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把握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创新调解方法,完善调解手段,提高调解水平,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各方联动配合,齐抓共管,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
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建设。一要下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要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认真分析形势,准确掌握规律,创新工作方法,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既要一如既往地抓好传统的邻里、家庭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又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非传统的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医患医疗、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巩固规范提高村(社区)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大力建设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逐步在人口密集场所、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行业及领域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努力消除调解工作的死角和盲区,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二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坚持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把懂法律、懂政策、有经验、办事公道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选聘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来,聘请德高望重、公道正派、善做群众工作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担任义务调解员。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经常性地对调解员进行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不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制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三要加强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提高纠纷调解率、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社会公信力。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明确受理、调解、回访等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二)加大法制宣传。当前,在我县农村中一些农民缺乏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很少将法律与自己的切身生活、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通过正常、合法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而是到党委政府非正常上访,恶意缠访、闹访,甚至有的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使用极端行为诉求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各乡镇、村社人民调解组织要把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作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大新形势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普法宣传,让更多的农民兄弟了解法律,知道法律,依法信访,理性维权,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内容上,要针对农村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宣传,深入普及与农民生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法律知识,不求系统性,但求针对性,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在方式上,要采取群众喜乐见闻的宣传方式,制作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阵地,大张旗鼓地宣传《信访条例》和依法信访工作要求,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最大限度减少或杜绝重复访、越级访和异常访。
(三)深化工作机制。一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调处制度、回访制度、统计分析制度、预警预防五项制度,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萌芽状态,解决在当时当地,实现纠纷不激化、矛盾不上交。二要坚持矛盾纠纷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特点规律的研判和预警,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前面,从而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会议,分析研判矛盾纠纷形势,并将分析研判情况报分管领导;司法行政部门每月要对全县矛盾纠纷进行一次分析,提出预警预防建议,为县委、县政府决策维稳工作提供参考。三要坚持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做好日常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同时,突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领域、重要环节适时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努力维护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要部位的社会稳定。四要坚持矛盾纠纷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在坚持按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表的同时,要随时掌握和上报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纠纷信息和重大突发事件。五要深化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把调解、和解的理念和方法运用到司法审判、处置治安案件和行政裁决的各环节,贯穿于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减少对抗、增进和谐,最大限度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夯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干部包村联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制和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定期排查矛盾纠纷责任制,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包联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对情况复杂、易激化、后果严重的重点矛盾,要落实包案领导,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人马、一抓到底。要重视矛盾纠纷调解后的回访工作,防止因履约不到位、处置不完全而导致矛盾激化。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乡镇、部门因未按要求排查到位或因未及时调处而引发上访或激化成刑事案件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包联干部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领导,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稳定大局,各乡镇、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位置来抓,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作为综治维稳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责任真正落实到人,定期分析研究,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实际困难,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二要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是信访、公安、人社等部门要树立“大调解”意识,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运用人民调解化解行政纠纷。二是各乡镇(社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三是县调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协调、督促抓好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要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强劲发展和高效运行的良好态势。四是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工作中,要侧重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激化。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坚持每年对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面。
同志们,开展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坚定信心、开拓进取,不断开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平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篇3
同志们:
经过县司法局的精心筹备和努力,人民调解培训班今天正式开班。在这里,我首先向来自各乡镇(街道)常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而辛勤努力、默默奉献的各位同志表示亲切的问候!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近几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使许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对人民调解员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举办这次人民调解培训,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借这个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常态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人民调解正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我们新时期、新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二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基础工作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责任。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都十分重视。抓住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我们的工作才能在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占有地位,我们的职能和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加强。就我县而言,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各乡镇、各行业的人民调解工作参差不齐,调解员的素质不高、调解组织不健全、调解协议不完善而造成的法律效力不够等情况不容乐观。通过此次培训,希望同志们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
三是适应新常态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正步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处于经济发展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特殊阶段,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的阶段性特征尤其明显。人民调解作为社会自治性纠纷化解机制和手段,源于群众、扎根基层,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纠纷,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始阶段,不仅避免了矛盾纠纷进入行政、司法渠道,而且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不和谐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升级,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希望同志们积极把握各类矛盾的新特征,研究调处矛盾的新方法,学习调处矛盾的新技能,主动适应新常态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上新台阶
(一)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网络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每年度党政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县、乡、村(居)以及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网络,领导挂帅,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要创造性地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当前,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预防和调解的难度不断增大,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加大调处工作力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各地、各行业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要搞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的调解,而且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化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积极介入影响辖区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维护本地、本部门、本行业大局和谐、政治稳定。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之中,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网络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及时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信息。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民间纠纷激化引起自杀、凶杀、群体性事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特点,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不断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平,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篇4
区综治办与区司法局联合在这里举办为期三天的综治、调解、治保干部培训班,在授课内容上安排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制作》、《民事案件代理权几个实务问题》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授课内容具有针对性。我认为这个培训班办的很有必要,而且也比较适应江北的实际情况。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们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传统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发展中面临的制约因素更多,改革的阻力越大,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就越重。因此,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落实新机制,提高工作能力,全力推进“平安江北”、“和谐江北”建设工作。
1、目前制约社会稳定、和谐江北建设的有关问题
多年来,通过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江北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打造“平安和谐江北”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仍然有些问题,影响着社会稳定,制约着和谐江北建设。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完善的基础设施、丰富的土地资源是我区的重大发展优势;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快速推进,与此同时,各类问题也不断显现,特别是今年湾头半岛开发、北高教园区启动、农村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大引发的矛盾将可能更多。同时我辖区内军事禁地多,历来是敌对势力渗透破坏的重点地区。“放心工程”建设压力加重,与“_”邪教组织的斗争仍然尖锐复杂,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潜在的危险。同时,就全市来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保障政策、道路交通安全、企业安全生产、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基层尤其是农村干部廉政勤政!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隐患,影响着社会稳定。对预防化解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提高认识,深化平安江北、和谐江北,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我区要加快发展,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就必须深化机制、体制的创新,加大开放的力度,实施工业化、城镇化战略,但这也会引起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社会矛盾的增多和社会治安工作难度的增大。因此,在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进程中,能不能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处理社会治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创造一个有利于发展的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对我们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环境是加快发展最大的品牌,治安环境是加快发展的第一环境。稳定是第一位的,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事也干不成。我们坚持在战略上,以发展为目标,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在实际操作上,始终把稳定放在首位,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维护社会稳定。
三、注重协调、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工作的合力一要建立健全公正公平的矛盾调处机制。社会利益占有和获取的不均衡以及由此造成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恰当的机制来对社会利益进行有效的协调,特别是要积极将利益协调纳入法制的轨道。根据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增强的实际,探索切实有效的矛盾调处机制。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人民调解形成了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作特色。成为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各项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要重视和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继续完善大调解网络格局。进一步调整、充实、巩固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组织,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在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等建立调解组织,探索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调解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二要建立健全联创联治联防工作机制。就是要深入开展“平安创建基层基础年”系列活动,通过工作前移,重心下沉,加强基层平安建设,发动、鼓励、引导更多的单位和群众参与平安创建活动,筑牢第一道防线。完善各街道、镇综治工作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要坚持打防控全面推进,强化以惩处黑势力为突破口的严打整治斗争,强化以流动人口管理为着力点的治安处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管理模式,改进管理方法,坚持管理与服务结合、教育与维权并重,拓展服务内容、方法,不断探索外来人口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新经验。继续做好对劳教刑满归正人员、青少年犯罪等“五类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在积极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尽可能为其提供生活上的援助,以促使其转化,形成全方位、全时空、多层次的联防工作体系。
三要建立健全依法顺畅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现在,一方面是正常的信访、司法渠道比较顺畅,但群众不愿意走这条
路;另一方面是大量的违规甚至违法的利益表达方式不断出现,有些群众认为只有这样,问题才能解决。要减少这些现象,除对群众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外,关键的问题是要求我们能及时解决群众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此我们各级干部都要切实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怀着对群众深厚感情去协调、去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认真实施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以治安防范宣传、普法宣传、《条例》宣传等内容为宣传重点,运用多种形式,积极提升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依法维护人民利益,教育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以理性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对极少数打着“上访”旗号,或者以“维权”名义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无理取闹、乘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要态度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四要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和有效的应急机制。一是积极做好事前防范和预警机制建设。健全条块结合的排查机制,围绕重点问题、重点人口、重点时段,进行多层次、多触角、全方位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准确掌握动态变化趋势,逐步形成规范的排查机制。综合调度信访、司法、派出所、综治办、矛盾调解中心等职能部门,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健全多管齐下的联调机制。二是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协调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的责任制、接访制,处置突发性人民内部矛盾重大群体纠纷工作预案。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推行信访事项全程代理制。
同志们,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深入贯彻落实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平安的基层基础年,我们一定要开好局,全面贯彻_,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抓住机遇,深化平安建设工作,为开创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篇5
民间纠纷的化解是保稳定、促和谐的最重要、最基础性工作,人民调解员扮演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正发挥着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从近几年人民法院收案情况来看,案件数却逐年飙升,人民法院正面临着十分繁重的工作任务。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许多又是以调解和撤诉的方式结案的。这就说明,有的案件并不一定要以裁判的方式结案,调解同样可以定纷止争,而效果往往又还比裁判的效果好得多。那么,人民调解员如果才能充分发挥好定纷止争的作用,如何才能将纠纷尽可能调解好,这就是各调解委员会最关心的现实问题。有人也提出过疑问,同样一起纠纷,有的调解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就是没能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的调解员却毫不费力就将案件调解成功,这实际上就是反映出调解技能高低的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就提到人民调解员要“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为此,我想就人民调解工作技能提出一些见解,供人民调解员参考。一是要做到信息渠道畅通,一旦发生纠纷就要控制纠纷向深度发展,避免矛盾激化。无论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还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亦或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有就近了解纠纷苗头的便利,当我们得到这些信息,就应该在第一时间进行制止,不致于
并告知双方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的人平时就不太讲理,生性好强,不太听组织的话,不热心公益事业,人际关系处理得差。对于这些人参与的纠纷,我们不能因此而不管不问,而应该主动上门做思想工作,让他体味到组织的关心。如果我们放任不管,而恰恰这些人大多又性格孤僻,行为粗鲁,就很容易闹出大问题来。民转刑案件大多也是在无人制止纠纷、化解纠纷或放任矛盾激化而导致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纠纷我们调解员都应及时主动介入,而是要视纠纷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在干旱季节争水,那必须要及时主动介入调处;如果是双方发生斗殴,一方或双方住进了医院,虽然治愈出院究竟需要多少医疗费用还不得而知,当事人一方也还不知道该向对方提出赔偿多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才算合理,对方也还不知道自己该赔偿多少损失才算公平,调解员当然更无从把握,这段时间做调解工作就不太合适。但是,我们不能等到一方或双方出院时再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而是在做好双方的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双方家庭成员甚至亲友的工作,让双方面的人的情绪先稳定下来,避免引起新的矛盾冲突。当然,人身损害纠纷暂时不能调解,我们就得去考虑引发纠纷的根源,要设法将根本问题解决,消除隐患;如果是夫妻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发生口角或相互扭打造成轻微皮肉损伤,或者一方因其他原因生气而回了娘家,这时,我们的调解员即使有调解意向,也不能以调解员的身份出面,更不能摆出一幅认真的调解架势介入,只能以无意的姿态去促成你有意的效果产生。比如暗示一方向另一方认错,动员一方提些礼物去另一方娘家接人,这样一来,往往生气的一方能够消气,夫妻之间也能尽释前嫌。如果我们的调解员不分纠纷性质和矛盾大小而事事介入调解,一些本来不大的矛盾反而还会变得难以解决,因为有些人会顺势而得理不
饶人。这类纠纷大多包括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等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小矛盾和所有的家事纠纷我们都采用这种旁敲侧击的方法去解决,而是要把握纠纷的性质和对纠纷是否会引发新矛盾要进行前瞻性把握,进而决定采用不同的方法解决纠纷。
二是要善于选择调解场所和营造调解氛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可以在便于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这就是说,调解的场所由调解员进行选择。一般而言,如果是相邻纠纷,最好到双方都信赖或德高望重的人家里进行调解,因为谁都不想让人说自已小肚鸡肠;如果是因田间地角界线或用水发生纠纷,那调解地点最好选择在现场,做到有的放矢,避免纸上谈兵;如果遇到夫妻不睦而一方回了娘家长时间不回来的情况时,最好到其娘家进行调解,这样一方便于借坡下驴向对方及其父母认错,对方家人也争了面子,双方和好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
调解氛围之所以说可以营造和有必要营造,这主要是因为民间纠纷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又往往是纠纷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选择一个能让双方心情能平静的地方坐下来,各自进行陈述和辩解,再由调解员进行评判。试想,如果将调解场所选择在纠纷双方的一方家里,一旦发生事实方面的争论,对方就极有可能拍屁股走人,因为他认为在别人家里他占不了优势。为什么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没能营造出让人没有压抑感的氛围,如果再出现这家的主人给其他人都敬烟献茶而唯独没给这一方当事人敬烟献茶这类情况,那氛围就还会更差,调解协议就更难达成。试着反过来想一想,如果这家主人同样给一方当事人敬烟献茶,并且态度谦恭,语言和顺,我想这纠纷不调解成功都难。但这么大度的人又不是很多。
调解氛围能营造吗?回答是肯定的。比如一方向纠纷对方或其亲友敬支烟、抽把椅子、倒杯水,都是一种营造氛围的方法,这些方法对于化解纠纷矛盾、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十分管用。作为人民调解员,有时我们应当暗示或明确告诉纠纷一方要营造这种氛围,对明显无理的一方更应该提醒,因为这样既显示了自己的大度,又能取得他人的谅解,调解工作也必将事半功倍。
其实,营造调解氛围的方法很多,比如邀请纠纷双方的一位朋友或双方都尊重的人参与调解,在调解场所选择性地播放一场邻里和睦、尊老爱幼、夫妻相爱等相关题材的电视剧,亦或一句温暖的话、一个不经意的动作,有时也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三,要善于运用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我一向不主张人民调解员不分纠纷性质和当事人的脾性而一味学法官庭审案件的做法进行调解。这主要原因是法官审理案件要严格依照诉讼程序法规定进行,庭审案件主要就是为了质证和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十非。调解员调解纠纷既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实际上也不必要件件纠纷都必须查清事实,比如家事纠纷的事实就属于不必要彻底查明或由双方彻底辩明的一类,只要掌握了引发纠纷的原因即可。掌握了双方引发纠纷的原因,调解员便可以开始做调解工作。实际上法官主持的庭前调解也是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方陈述后,对方认可的事实,也就是法官掌握的基本事实,人民调解员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纠纷,也可以采用这种调解方式进行,这也是面对面进行调解的优势所在。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有的纠纷不适合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而采用了,不仅调解难以达成协议,还极有可能在调解现场引发更大的冲突而难以收拾。这就要求调解员不但要有智慧,而且还要有调解现场的驾驭能力,当然在调解前还要对调解现场秩序要进行基本的评估。如果估计调解时一方来的家人及亲友人数比较多,亦或其中有脾气十分火暴的人,那最好不进行面对面调解,避免矛盾升级。如果我们对双方参加的人员数量和脾性估计不足而双方又已经到了调解现场,这时我们仍要开展调解工作。但是,调解员就必须想法营造现场氛围,力求不让双方剑拔驽张,比如调解员的开场白可以这么说:“今天在这里对某某与某某发生的什么纠纷进行调解,我注意到双方的一些亲友都来了,说明大家对解决这起纠纷都十分关注,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更希望大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让双方达成一个既体现互谅互让,又基本上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让双方尽早摆脱因纠纷所产生的沉重的思想负担。”你这么一说,再不晓事理的人都知道,人一旦遇到纠纷,无论是哪一方,都会背上沉重的思想负担,作为亲人和朋友,难道不为愿纠纷化解吗?难道不希望亲人或朋友尽快放下思想包袱吗?难道想让自己在调解现场的一次起哄而让亲人或朋友丧失有可能达成协议的机会吗?理智的人肯定是希望双方能达成一个协议而将矛盾彻底化解。这么一来,人们的情绪将逐步趋于平稳,接着将把握调解工作进程。当然,我们也不要对这种自己营造的氛围过于自信,因为社会生活中各种脾性的人都有,往往是一句话不合意,火暴脾气就上来了,搅得双方情绪激动,调解现场失控。这时,调解员就得把握火喉,绝不能给双方容易引起冲突的机会和时间,如果确实出现调解现场失控的情况,应果断宣布择期调解,先将双方劝返。择期调解时就不要再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法了,应该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这样的调解方式或许会收到你预想不到的效果。
大多数的纠纷应当是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的,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究竟适用于哪类纠纷,还需要人民调解员根据具体纠纷去把握,不能生搬硬套。
第四,人民调解员要善于借助他人的力量做好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往往是演独角戏,对于普通纠纷的调解是可以的,但一旦遇到棘手的纠纷仍采用单打独斗的这套方法,显然是不行的。比如一些新类型纠纷,如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让调解员一人去调解,肯定束手无策。遇到这类纠纷时,调解员就必须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参加,如国土管理员、农业技术员、退休的法官、退休的检察官及调解过类似纠纷的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老同志参加,也可邀请与双方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德高望重的人参加,这对于做好调解工作都十分有益。
作为一名调解员,在调解工作遇到阻力时,不能简单地认为这起纠纷不可能调解成功即放弃调解或放弃第二次调解,而应该去想用什么方法、采用什么方式再一次去尝试化解这一矛盾纠纷。
第四,尊重当事人是对人民调解员最本质的要求。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让他们能体会得到他们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的人格是受到尊重的。特别是在对纠纷进行面对面调解时,人民调解员千万不能出现对一方热情、对另一方却冷淡的语言或行为,对双方应一视同仁,避免不经意间的言行失范而让另一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比如,在双方当事人到了调解现场还未正式进行调解之前,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敬支烟,如果调解员不抽烟、不接烟则罢,如果你本身就抽烟,你接了这支烟,对方当事人心里肯定会产生那
么一点说不出的滋味,遇到这种情况时,调解员最好不接烟,而是反过来给对方敬烟,并同时也向另一方当事人敬烟,即使你知道他平时不抽烟,你动作一定要做到位,避免一方或双方对你产生误会。再比如,我们在召集双方进行面对面进行调解时,最好不要当着双方的面公开你的调查材料和你收集到的其他信息,这种对事实确认先入为主的方式不利于调解。那么我们了解到的事实何时公开最恰当呢?我想应该是在单独给一方做工作或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时公开最恰当。公开并不是要你将你取得的所有材料给他过目,而是要将他在这起纠纷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对在什么地方、错在哪些方面、对引发纠纷起了什么作用讲清楚、说明白即可。背对背做调解工作时,你指出他的错误他不但不会生多大的气,而且还会认为有的话你没当着对方的面说,就是尊重他,就是给他留了面子。又由于其本身对引发纠纷存在一定的过错,他也知道了调解员掌握到了关键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尊重当事人双方应体现在调解工作的始终。比如调解员不能对年龄比自己大得多的人特别是老年人直呼其名,这与法官庭审案件有区别,更不能直接叫他人带有戏谑性的绰号。即使在发生纠纷过程中确实出现过侮辱人格的语言和行为,调解员也要隐讳,点到为止即可。第五,要善于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对于调解工作而言,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没有目标,那就成了盲人骑瞎马,你对调解工作所做的一切努力将毫无意义。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调解员该如何操作呢?我认为调解员首先要做到心中有数,这“数” 应该包括纠纷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还包括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和当地的民风民俗。把握了这个“数”,我们先不要提出协议框架,这个框架要在听取了双方对权利的要求和对义务的承担的表态之后,再看差距有多大,针对性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有时可以提出不显失公平的协议框架,但要看时机,如果时机不成熟而提出了协议框架,一方服从在你提出的框架内协商,而另一方却不同意,调解工作就可能会陷入被动。
引导和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也是调解员工作能力和调解技能强弱的体现。一些资深法官对于调解民事纠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到的调解技能,即使十分复杂的纠纷,他们也会在短时间内,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此,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不但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调解技能,还要善于向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如资深法官学习,以不断提高自己的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调解工作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方法和经验,这就有待于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探索和积累,只要是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的方法都是好方法、好经验,只要是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好方法、好经验,都値得借鉴和推崇。
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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