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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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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希望大家喜欢,更多点击“服务合同”查看!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

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

座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本物业分 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

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别墅 万平方米 商业 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该项目是通过 (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八)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二)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四)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五)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七)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九)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二)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十三)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四)接受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五)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的形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1)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的比例提取。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 费用。

(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纳;

(四)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甲方交纳。

(五)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六)交纳费用时间:

(1)甲方于 交纳;

(2)业主于 交纳。

(七)甲方或者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一比例交纳违约金。

(八)业主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车位使用费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机动车辆: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用于养护维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 等。

甲乙双方可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1、

2、

3、

场地占用费的收支情况于每 个月公布一次。

2、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委托乙方管理服务,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3、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与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二)非机动车辆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费

(一)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 等有关部门或者甲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二)特约服务费

业主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布。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 建筑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业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物业验收交接

(一)甲方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应当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 。

(二)乙方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三)甲方未能及时整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五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七、八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及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业主经济赔偿。

(四)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第十五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4、 。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一)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备案

(一)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售房现场公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二条 合同责任及生效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当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装卸费用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报关费用(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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